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库尔勒段振*篷布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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