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玛纳斯县**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发有限公司等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玛纳**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图壁**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建新疆建**限公司,被告中建新疆建**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1日、6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玛纳**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宋**,被告呼图壁**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被告中建新疆建**限公司,被告中建新疆建**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张**、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玛纳**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玛纳**料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玛纳斯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85元,减半收取为37192.5元,由原告玛纳**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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