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郝**因与被申请人哈密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工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