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16.3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216.3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王**、李**与孙国会、蔡**、库尔勒**运公司、中华联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新疆四运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州**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库尔勒**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州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与中国建设银行**路支行借记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路凤琴与周**、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不服哈密市人民政府、哈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密市**责任公司与新疆东疆**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线恕民与昌吉州新华书店米泉市连锁分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不服伊吾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哈密徐**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