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方鞋厂与被告郑**、金*、金*、新疆金**有限公司、金**、金**、陈**、金一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方鞋厂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方鞋厂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红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方鞋厂撤回对被告金红军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