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世纪星*防水防腐材料厂诉被告乌鲁木齐**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世纪星*防水防腐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69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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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宋**不服哈密市人民政府、哈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哈密市**责任公司与新疆东疆**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高**不服伊吾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哈密徐**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且沙什呷运输毒品刑事裁定书
马*四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许**故意杀人罪二审死缓复核刑事裁定书
蒋**与杨**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谢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