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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罗**、冯某某、鱼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5)乌中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罗**、冯某某、鱼某某丧葬费2290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罗**、冯某某、鱼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白色酷派触屏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害人家属。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不服,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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