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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于**等与宋**、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原告于东琴与被告宋**、被告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兼原告于东琴委托代理人、被告宋**、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原告于东琴诉称: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为原告王*与其母原告于东琴共同所有。2015年3月31日,原告发现房屋被水淹。经查,是被告宋**、被告张**的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卫生间堵塞跑水导致的。漏水造成二原告房屋受损,二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修复、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修复其被告所有的321号房屋漏水部分的防水层,避免再次漏水;二、被告赔偿因房屋漏水产生的损失7000元;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宋**、被告张**称:原告诉状所述的漏水事实属实。对二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房间防水层的诉请,二被告并未改动过房间的防水层,且本次漏水也是因为卫生间堵塞跑水后漫到其他房间导致的,其他房间并无防水要求,故原告该项诉请没有依据。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漏水损失的诉请,二被告认为二被告所有的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卫生间之所以发生堵塞现象,是二原告在下水道管道中设置卡子导致的,且自2014年7月起二被告已经不在上述房屋居住,现房屋也已出售,卫生间堵塞并非二被告造成,而是楼上住户使用导致,原告主张赔偿,应当以楼上所有住户为被告,而非仅诉本案的二被告,二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综上,二被告请求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为原告王*与其母原告于东琴共同所有。2015年3月31日,二原告发现房屋被水浸泡。经查,是被告宋**、被告张**的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卫生间堵塞跑水导致的。漏水导致二原告房屋损失,二原告就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协商未果后到红山街**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经社区工作人员联系,二被告表示拒绝调解,二原告遂诉至本院。

2015年6月10日,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前往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勘查情况如下:1、客厅西墙墙顶处有两处漏水痕迹,北墙有三处漏水痕迹,南墙可见大面积漏水痕迹;2、阳台北墙与西墙交界的墙顶有一处漏水痕迹;3、大卧室房顶处有一处漏水痕迹,且墙皮开裂,西墙左侧与西墙中段均有漏水痕迹;4、小卧室北墙与西墙交界的墙顶有一处漏水痕迹;5、走廊墙顶有一处漏水痕迹。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其于2015年4月底拍摄的房屋照片14张,用以证实房屋被漏水后的情况。二被告对二原告提交的上述照片不认可。二被告提交石河子市首远家政服务部于2015年6月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卫生间堵塞并非二被告造成,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内容如下:”兹有石河子市首远家政服务部,于2015年4月1日接到石河子市4号小区99栋321号楼房前任房主打来电话,为其进行下水疏通,当时此房无人居住,暖气管自来水管无漏水现象。跑水与堵塞原因是:1、二楼在公共管道上安装了叉子,2、楼上使用下水管道过程中将抹布、清洁球等物掉入公用管道中,造成主管道堵塞,楼上用水后,致使此房卫生间地漏翻水导致房间跑水。”证明上加盖有石河子市首远家政服务部印章,且有证明人王**签名。证明人王**未到庭。二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明不认可,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二原告并未在管道中安装叉子,并且通下水道的时候原告王*也在现场,清理出的堵塞物是袜子,并非证明上所写的抹布、清洁球。二被告提请证人李**到庭,用以证实漏水事件发生后,二被告与二原告进行了协商,是因为二原告要求粉刷房间全部墙面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证人李**陈述:1、证人李**不认识二原告,与二被告为同事关系。2、2015年5月上旬,被告张*给证人李**说她家房子没有住人,下水道堵塞把楼下漏了,被告张*打算粉刷房间,顺带也给楼下粉刷。3、几天后,被告张*给证人李**打电话要求他去她家楼下看一下如何刷。证人李**到楼下房屋后,房主提出只刷漏水的部分,没有漏水的地方不刷,证人李**称只刷漏水的地方房间是花的,全部粉刷的话楼下房主也要承担一半的费用,楼下房主未同意,证人李**就离开了。二被告对证人李**的证言无异议,认为证人所述属实。二原告对证人李**的证言中所述的到二原告房屋协商且协商未成的陈述认可,对证人李**的其他陈述不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对二原告主张的漏水损失的金额不认可,经二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石河**价格评估事务所对二原告房屋漏水损失进行鉴定。2015年6月30日,石河**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结论为: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漏水损失价格评估为4938元。二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

2015年7月31日,经二被告申请,石河子市恒信价格评估事务所注册价格鉴定师徐**出庭接受质询。对二被告提出的评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修复费用过高的异议,徐**作出如下说明:房屋墙面中除损坏面积很小的情况外,出现大面积水渍的均按照整个墙面的面积计算,在评估时是先对房屋进行总面积测量后,再剔除无须粉刷的面积,核算面积为164.59平方米;对修复费用的核算,是在基于墙面清理、粉刷的用工、用料,综合考虑到粉刷房间导致的房屋物件搬运、垃圾清运等情况,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按照上述面积和标准,核算房屋漏水损失总价值为4938元。

另查明:2015年3月31日漏水事件发生后,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现已由二被告出售给他人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所有权证、红山街**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石河子**估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二被告所有的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的卫生间堵塞、跑水导致二原告所有的该栋同单元311号房屋被淹,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二被告提出的其所有的房屋卫生间堵塞、漏水系二原告在卫生间管道打卡子造成的抗辩意见和其所有的房屋卫生间堵塞、漏水系楼上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抗辩意见,二被告仅提交了石河子市首远家政服务部出具的证明,证明人王**并未到庭,不能确认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二被告并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二原告在管道安置卡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楼上住户使用是否与本次堵塞、漏水相关,故本院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具体的损失数额,就原告诉请的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经二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石河**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了鉴定,二原告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二被告虽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举出相反证据加以证实,且经二被告申请,鉴定人已经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对二被告的相关疑问进行了说明。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主体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故本院结合鉴定结论确定房屋漏水损失为4938元;就二原告提出的要求二被告修复房屋防水层的诉讼请求,因二原告并未举证证实石河子市xx区xx栋xx号房屋防水层存在问题,故对二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被告张**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原告于东琴财产损失4938元;

二、驳回原告王*、原告于东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送达费90元,价格评估费1000元,合计114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与其应付款项同期一并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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