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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晁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乌鲁木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0元,本院减半收取1915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负担,尚余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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