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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责任公司与祖盼盼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库尔勒市**责任公司(简称库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祖盼盼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一终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库尔**公司申请再审称:祖**被砸伤后,其父亲主动与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我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祖**在丧失了行使撤销该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已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判令我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没有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祖**父亲与库尔**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库尔**公司先垫付住院费用帮助祖**住院治疗。而祖**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向原审法院出示因受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票据及实际产生费用,并不包括签订上述《协议书》表述的费用,而是属于《协议书》之后产生费用,故原审法院认定库尔**公司应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并判令承担该费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库尔**公司称祖**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经鉴定祖**为七级伤残,其住院治疗时未成年,腰椎受伤对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且手续治疗后内固定钢钉已断裂,取出可能导致祖**瘫痪,故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库尔**公司向祖**支付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库尔**公司称其向祖**支付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没有依据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库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库尔**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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