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二审中提交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