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与被告刘**、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9.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9.86元,其余259.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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