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石**与尼勒克**责任公司、第三人伊犁广**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余**与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撒金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雷新、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首**有限公司与刘**、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阜康市昊万家新型建材**公司与新疆德昊**昌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芦*(经名索乃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