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