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李顺强、李**、薛喜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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