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王*、代**、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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