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与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00000元,余款51545元及逾期利息2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6年4月1日前付清。现申请人向我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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