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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姚**、张**,被上诉人周**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的三份欠条的产生过程也是因买卖合同而产生,但如此大批量的大板、木板等材料,没有供货合同怎么拉货?李**作为个人能使用该货物?原审中,李**本人也说是职务行为,但法院为什么没有将实际使用该木板的单位追加为被告?二审中,巴州茂**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出庭证实,该三笔欠条所购木材用于巴州茂**限公司的工程,并表示愿意支付该欠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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