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住房。但被执行人赵**除在老龄委有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拖欠申请人欠款523720元,从被执行人每月工资中支付,目前已经支付工资36900元。现申请人向我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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