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司新疆分公司、阿克苏恒**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77.59元(原告刘**已预交),因原告刘**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刘**37227.59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刘**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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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