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新疆**)有限公司、福海县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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