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新疆昌吉**有限公司、福海县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新疆**)有限公司、福海县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