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司马义·吐尔地与被告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司马义·吐尔地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司马义·吐尔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依司马义·吐尔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依司马义·吐尔地负担。退还原告依司马义·吐尔地2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