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武保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原告崔**与被告武保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武保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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