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永**限公司与中铁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永**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新疆永**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中铁十八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限公司价值11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永**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原告新疆永**限公司所有的徐工牌随车起重运输车等39件机器设备(价值1120万元);

二、冻结被告中铁十八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1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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