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寇**与被申请人务梦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存海军与轮台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李**与祝*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豫新与刘**、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德**限公司与新疆腾**限公司、尼勒克县水利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龙忠**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永**限公司与中铁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景*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江苏天**限公司、张*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齐**技术服务部与田**、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唐忠义,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