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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龙忠**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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