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新疆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5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22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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