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喜忠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以被告喜忠贵已去世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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