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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邦**”艺术专修学与金恪普惠财富管理**勒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市“邦**”艺术专修学校与被告金*普惠财富管理**勒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库尔勒市“邦**”艺术专修学校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尔勒市“邦**”艺术专修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2.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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