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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华诉被告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华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龚**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华诉称,2003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没有共同语言,结婚后感情一般,在婚后的生活中也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生活和精神上带来了严重的打击,另外,家庭收入完全由被告支配。现双方已无任何感情。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龚**辩称,同意离婚。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收入并没有独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两子,长子龚**,于2003年9月22日出生;次子龚**,于2012年4月16日出生。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故双方形成诉争。

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部分债务未清偿。原告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庭审中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登记簿、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并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且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和好可能。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子,双方均有抚养义务,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长子龚**由被告龚**抚养,次子龚**由原告姜**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各方均有探望对方抚养婚生子的权利。对原告主张两婚生子均由被告抚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属依法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已清偿,剩余部分与购买房屋有关,原告不主张分割,故债务由被告自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姜**与被告龚**离婚;

二、原、被告婚**某甲由被告龚**抚养;龚**由原告姜**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各方均有探望对方抚养婚生子的权利;

三、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龚**所有,债务由龚**承担;

四、驳回原告姜**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姜**承担75元,被告龚**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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