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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红彤彤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王*、食**司、丰乐种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于2015年9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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