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王*、食**司、丰乐种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于2015年9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刘某某与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拓占宏与新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刘**与中国平安人**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孟**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阿**、库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库尔勒市“邦**”艺术专修学与金恪普惠财富管理**勒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孙**与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袁**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