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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陕某某诉称,2015年元月,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4月23日在和静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4月中旬被告以身体不舒服为由回娘家。2015年8月底原告到被告父母家,被告父母告知被告已去其舅舅家,后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拒不接听。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感情,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按习俗索要的64400元,81.58克黄金(价值214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自己已经怀孕并已流产,被告没有收到彩礼,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原告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8日举办了结婚仪式,4月23日在和静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领取结婚证后夫妻双方跟随原告陕某某父母在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从事餐饮行业,2015年5月,被告马某某怀孕并伴有高山反应到和静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因原告陕某某未予以细心照料,双方产生矛盾,出院后被告马某某到其父母家居住。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证据的分析及采信:

1、原告陕某某出具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合法夫妻。被告马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2、原告陕某某出具信誉卡1份,用以证明2015年1月14日,原告在焉耆县安达商厦购买四金,共计81.58克。被告马某某认为信誉卡不是正规发票,自己并未收到四金。本院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本院暂不予采信。

3、原告陕某某提供证人陕么乃、陕占东,用以证明当时陕某某父母向陕么乃借款购买彩礼,在举办婚礼时送给被告马某某父母及亲属。被告马某某认为证人与原告系亲属关系,且证言矛盾,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本院暂不予采信。

4、被告马某某出具病历、出院证、疾病证明书各1份,用以证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因怀孕并伴有高山反应住院治疗,后终止妊娠。原告陕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本院暂不予采信。

5、被告马某某出具QQ聊天记录的截图1份,用以证明原告陕某某有婚外恋的事实。原告陕某某对聊天记录无异议,但不认可有婚外恋。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有婚外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2015年4月23日,原告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在和静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合法有效。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仅因生活小事发生矛盾,并无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婚后应互谅互让,互相关心,互相包容,不能因日常生活产生矛盾就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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