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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红彤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食品公司、丰**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于2015年9月22日以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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