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建筑安装工程有**(以下简称宏**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广厦混凝土有**(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司的法定代表人雍**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广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59.27元(宏**司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