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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阿勒泰路新百川石材营销部与新疆居**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市区阿勒泰路新百川石材营销部诉被告新疆居**有限公司、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市区阿勒泰路新百川石材营销部对被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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