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市区阿勒泰路新百川石材营销部诉被告新疆居**有限公司、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市区阿勒泰路新百川石材营销部对被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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