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薛**、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郭**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1428300元,收案件受理费17654.70元(原告郭**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25元,退还原告郭**17629.7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