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郝**与被告何**、新疆新强线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17.43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之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1192.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