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郝**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17.43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之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1192.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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