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高**在招商银行的100000元定期存款存单的财产手续;
二、查封、冻结被告陈*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