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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有限公司与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高**在招商银行的100000元定期存款存单的财产手续;

二、查封、冻结被告陈*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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