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和田开元**责任公司、和田开元**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90元,退给原告116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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