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和田开元**责任公司、和田开元**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和田开元**责任公司、和田开元**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90元,退给原告116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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