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新疆天**有限公司价值81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新疆天**有限公司在新疆木垒县xxxxx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