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在庭审前以双方己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9.4元(均己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辛盛种子经销部赵**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