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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88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张*,被上诉人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王**于1984年4月到新疆建工**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9月1日,新疆建工**有限公司与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6月至2012年11月,王**任新疆建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属领导班子成员。

新疆建工**有限公司是新疆建**责任公司下属的子公司。2006年1月16日,《新**集团2006年企业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新建集体行练字(2006)10号)文件规定:“(二)考核办法:实行风险抵押制度,抵押额与子公司负责人的岗位津贴加绩效薪酬的比例为1:1。风险抵押金以货币资金形式如数上缴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内部结算中心;如未完成考核指标,将按该指标的扣减额抵扣薪酬,不足部分抵扣风险抵押金;如发生年度亏损,根据亏损额占年度计划下达实现利润比例的2倍扣减风险抵押金,直至将已发岗位津贴扣完。考核指标全部完成,风险抵押金次年如数返还,或作为次年的风险抵押金留存。”2006年3月20日,新疆建工**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下发《经营管理制度》的通知”(新二建行字(2006)8号),载明:“六、风险抵押:1、风险抵押对象为:公司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经理。二级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及项目抵押由二级单位自定。2、公司导班子成员风险抵押金的额度按收入(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的1:1进行抵押。3、二级单位经理风险抵押金按照暂定产值的0.5%进行抵押。4、风险抵押金可以用货币、股权、房产进行抵押,其中货币不得低于50%。5、风险抵押金分级进行收交、管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经理的风险抵押金**司管理。”

2006年9月28日,新疆建工**有限公司给王**出具收据(三张),分别载明:“今收到王**2003年工资差额抵2006年风险抵押金26537元”、“今收到王**2004年1-6差额工资17224、2004年7-9月差额5369元、2004年差额363.40元,抵2006年风险抵押金22956.40元”、“今收到王**退借股经营款抵2006年风险抵押金41506.60元。”

2008年5月8日,新疆建**责任公司做出《关于新疆建**工程公司2006年度考核兑现的决定》(新建集团行字(2008)54号),载明:“新疆建**工程公司:依据《关于对新疆建**工程公司2006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审计意见书》(新建集团审计字(2007)11号),你单位主指标‘实现利润’完成为:-1515.48万元。根据集团《2006年企业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新建集体行练字(2006)10号),(二)考核办法中‘如发生年度亏损,根据亏损额占年度计划下达实现利润比例的2倍扣减风险抵押金,直至将已发岗位津贴扣完’的规定,扣减你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风险抵押金各7.4万元(岗位津贴),只执行《关于2006年度集团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补充通知》(新建集团行练字(2006)16号)中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即年收入2万元。班子其他成员按0.8系数扣减风险抵押金,即5.92万元。2008年12月18日,新疆建**责任公司做出《关于新疆建**工程公司2007年度考核兑现的决定》(新建集团行字(2008)162号),载明:“四、2007年实际发放兑现和奖励额:3、班子其他人员按0.8系数执行扣减风险抵押金,即11004元。2009年12月23日,新疆建**责任公司做出《关于新疆建**工程公司2008年度考核兑现的决定》(新建集团行字(2009)112号),载明:“班子其他人员按0.8系数执行,即-2.176万元=-2.72万元×0.8。”

2011年3月新疆建工**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二建。2014年12月18日,王**等人联名书写要求新疆建**责任公司解决2006年所欠部分工资及抵押金余款返还和2009年、2010年承包兑现的报告,载明“我们几位老同志都是二建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有的现已调出二建,有的分别于2011年前陆续内退或病退,但我们在职时2006年所交风险抵押金人均9.1万元扣除2006年至2008年企业亏损应扣除本分,人均还剩余20796元不等,另2006年至2008年我们均只发60%工资(按规定应发正职80%),差额部分人均2万余元,以上至今未退还和补发。为此,我们曾多次先后找过原二建主要领导,都因企业资金紧张未能解决。以上两项我们每人约有4万余元应予返还和补发。”2012年7月原告王**在被告新疆二建病退。

2015年7月14日,王**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7月14日,区仲裁委作出新劳人不字(2015)4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新疆建**责任公司制定出台相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考核兑现决定,要求其下属的企业负责人缴纳一定比例的经营风险抵押金,在下属企业完成任务后及时返还押金,对未完成任务的则不予返还,其实质是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高管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考核、奖惩与激励机制,体现了企业高管人员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等性、一致性。2006年至2008年被告新疆二建经营亏损,新疆建**责任公司决定扣减其班子成员风险抵押金,系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下的管理职能,并非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财物发生的争议。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范畴的理由成立,应予采信。王**要求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收取我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并依此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依法改判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返还我风险抵押金。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于2006年收取的王**的风险抵押金是依据我集团公司的文件规定,针对集团内各公司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收取的,属**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王**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依据新疆建**责任公司制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考核兑现决定的文件规定,针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收取一定比例的经营风险抵押金的行为,系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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