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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碧诉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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