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碧诉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原告许**与被告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泰**责任公司与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逯海洋与余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杜仲、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和新疆焉耆新泰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巴音与杨**、杨*、中国平**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巴州万**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巴**与杨**、杨*、中国平**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巴州万**责任公司和静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