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许**与被告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238号荷兰小镇二期北区2栋18层1单元1801室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张**为共有人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238号荷兰小镇二期北区2栋18层1单元1801室房屋档案(预售合同号:YS0196132、预告证明号:乌房米东区预字第202486号)

二、查封原告许**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铁东一区6号楼1单元510室房屋档案(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沙区字第00261496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的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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