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中天建**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卡**(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5元,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