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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中天**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中天建**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卡**(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5元,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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