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84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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