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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南通大**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市区东站路华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南通大**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239.53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4214.5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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