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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海洋与余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逯**诉被告余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曰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逯海洋诉称:2015年4月28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3万元,书面约定2015年11月30日一次性付清,现被告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余曰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逯海洋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借条一张。证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余曰才向原告逯海洋借款13万元,2015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被告余曰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余曰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余曰才借原告逯海洋现金13万元,期限为八个月,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余曰才从原告逯海洋处借款13万元,有被告余曰才给原告逯海洋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故原告逯海洋要求被告余曰才支付借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曰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余曰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逯海洋借款13万元。

诉讼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余曰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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