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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白守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O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3月-11月,原告给被告管理棉田及拾棉花,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8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索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白**辩称:认可拖欠原告劳务费38000元的事实,但是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

本院查明

原告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供证据如下: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被告白**质证:认可,无异议。对该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白**庭审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11月期间,原、被告口头达成协议,原告给被告种植的棉田带工,为被告管理种植棉田及拾棉花,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38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索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被告经核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8000元未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8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支付劳务费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州**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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