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巴州沙**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田*、苏**、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巴州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巴州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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