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退还原告陈**。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陈**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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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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