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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退还原告陈**。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陈**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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